(2017)吉240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玉丹与许千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安玉丹,女,朝鲜族,1949年9月21日生,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许千石,男,朝鲜族,1966年3月17日生,现住龙井市。安玉丹与许千石(2009)延民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千石向安玉丹赔偿107613.1元,鉴定费2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许千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