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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高申、许俊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高申,许俊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康高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许俊理,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高申与被执行人许俊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29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曾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