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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13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年华,男,成年,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所起诉的被告信息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钭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