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豪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484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豪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游富有。委托代理人温志维。被告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豪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豪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