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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秀芝、杨敬芝与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芝,杨敬芝,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芝,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杨敬芝,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凤琴,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李广福,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杨秀芝、杨敬芝与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应负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