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秀芝、杨敬芝与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芝,杨敬芝,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芝,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杨敬芝,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凤琴,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李广福,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杨秀芝、杨敬芝与辽源市荣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孙凤琴、李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应负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