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48申请执行人潘淑芳与被执行人韩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淑芳,韩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潘淑芳,女,汉族,1957年11月05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韩嘉,男,汉族,1979年08月31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淑芳与被执行人韩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韩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嘉银行存款13704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