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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48申请执行人潘淑芳与被执行人韩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淑芳,韩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潘淑芳,女,汉族,1957年11月05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韩嘉,男,汉族,1979年08月31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淑芳与被执行人韩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韩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嘉银行存款13704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