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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92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白某甲,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白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