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04号原告: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北段悠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娄庆广。委托诉讼代理人:兑广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洪濮,男,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