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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仲、陈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仲,陈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仲,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珂,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王仲、陈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仲名下有位于绿地世纪城•津桥公馆25号楼2单元2层2号的房产一套。因房产价值远高于本案标的,不宜对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不拍卖该房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