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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解与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民终35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解,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orbesI.J.Alexander。委托代理人:唐攸攸,身份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解因与被上诉人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捷普公司与李解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自愿确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从2015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李解通讯地址为捷普公司住所地,李解的工作部门及岗位为“MFGOperator”,李解工作地点为广州经济开发区,李解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1900元,其他浮动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捷普公司提交有李解签收字样的《员工手册阅读及培训通知》,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载明:李解收到捷普公司阅读及培训《员工手册》的通知,李解对手册内容全部了解,对修订或修改程序无异议,承诺将严格遵守手册中的规定、要求。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捷普公司提交员工手册民主程序相关材料,拟证明捷普公司已经依法进行员工手册民主协商及公示,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员工手册第58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的,作解雇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手册还规定,员工请7天及以上长病假的,应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提交正规公立医院和公司内的医疗门诊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原件,出院小结和/或发票,员工应当将签署资料交公司医务室备案核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组审批。李解提交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2016年7月3日,李解因“左侧阴囊坠胀不适10余年”入院治疗,于2016年7月4日在腰硬麻下行“显微镜下左侧精索静脉结扎术”,术后对症治疗,患者恢复良好,李解于2016年7月10日出院,出院意见有:“注意休息,避免劳累,1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及重体力活,三个月后门诊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带药(7天)”等内容。李解陈述,出院后,李解一直住在单位宿舍,其仅于2016年11月到医院复诊过一次。李解陈述其具体工作内容为“焊头”,捷普公司陈述李解的工作是操作工,不固定在焊头的工作岗位,也可能是在同一生产线上其他操作工的岗位。捷普公司不确认李解的工作为重体力活,并认为即使李解的身体情况不能从事原岗位,捷普公司可以将李解换到其他比较轻松的岗位上工作。2016年7月8日,捷普公司的工作人员致电李解,询问李解为何2016年7月4日至8日期间,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李解表示其正在住院,捷普公司要求李解尽快补交病假单及病案资料等材料。2016年7月11日,李解到捷普公司处办理请假手续,李解坚持需要请假至2016年9月29日再上班,捷普公司表示《疾病证明书》载明1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3个月后门诊复查,但医院并未建议李解全休至9月28日,故捷普公司不同意批准李解的上述病假申请,要求李解出示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同日,李解签署《请假申请单》,以“手术后要休息”为理由申请休2016年7月4日至9月28日期间的假期,捷普公司仅批准其在2016年7月4日至10日的假期。捷普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截图显示,2016年7月19日,捷普公司要求李解提交病假单、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病假资料到公司审核。李解回复称其需要请三个月病假,如还不舒服还要请更久。捷普公司提交《催促复工通知书》及EMS邮件详情单显示,2016年7月26日,捷普公司向李解通讯地址发出《催促复工通知书》,载明:李解除经催促后于2016年7月11日向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外,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提交任何其他资料,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及2016年7月22日分别短信及电话通知李解但至今仍未复工或提交任何请假材料,特通知李解从2016年7月11日起未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并通知李解于2016年7月28日复工(若确需继续休病假/事假的,请依照公司相关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对旷工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处理。捷普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EMS邮件详情单显示,捷普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李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李解2016年7月11日至8月5日连续旷工多天,且经公司催促不归,通知李解将于2016年8月11日与捷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捷普公司向公司工会送达该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李解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捷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2.捷普公司支付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3240元。2016年10月20日,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李解的全部仲裁请求。李解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阅读及培训通知》、公证书、《疾病证明书》、《请假申请单》、《催促复工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件详情单、短信截图、录音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李解在原审中请求法院判令:1.捷普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2.捷普公司承担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3240元,以上金额合计:15240元。捷普公司辩称:一、李解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5日连续多天旷工且经多次催促不归,捷普公司将李解依法解雇,并已事先通知工会,属于合法解雇,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二、捷普公司无需支付李解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三、李解应及时至捷普公司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综上,请法庭驳回李解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6月24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关于李解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疾病证明书》等病案资料显示,李解于2016年7月3日因“左侧阴囊坠胀不适10余年”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10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劳累,1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及重体力活,三个月后门诊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带药(7天)”。李解虽在住院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但捷普公司对其住院期间享受病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出院后,李解补办请假手续时,坚持请假至2016年9月28日。因《疾病证明书》中仅医嘱李解1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功及重体力活、三个月后门诊复诊,未有明确的病假建议,捷普公司要求李解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并无不妥,李解应当向捷普公司提交出院后需要长时间请假休息的依据。但在捷普公司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李解未能提供相应的请假资料,且根据李解陈述,出院后其仅在2016年11月复查过一次,李解要求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9月28日休病假的依据不足。李解在没有履行完备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经捷普公司多次催告后,拒不返岗工作也不补交其他病假资料的行为已经构成持续旷工。捷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阅读及培训通知》、《公证书》等证据有原件核对,李解虽不予确认,但未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事实。《员工手册》载明连续旷工3天以上,捷普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捷普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已于2016年8月8日送达工会,捷普公司已履行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李解要求捷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解主张捷普公司支付2016年7月11日至8月15日的病假工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李解在2016年7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未能完备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其行为构成旷工,捷普公司不具有向李解支付该期间病假工资的义务。2016年8月11日起,劳动合同解除,李解主张捷普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依据。因此,对李解上述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解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解承担。判后,李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意偏袒捷普公司。1、一审法院没有确认捷普公司身份就开庭了。2、一审判决书上有很多内容写得不对,且与开庭时说的不一样,我没有在一审判决书第4页中载明的《员工手册阅读及培训通知》上面签名。我患××,我是因工作原因而患××的。我在2016年7月4日之前也说过请假,2016年7月11日交过请假条,我没有收到《催促复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一审开庭时,李解说过除了《劳动合同》,对于捷普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予确认。三、李解还要到医院要求医生重新开具《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四、李解要到快递公司查清楚《催促复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五、李解在捷普公司上班,职位是焊头,比其他人累十几倍,累出精索静脉曲张,捷普公司还强迫李解加班。ForbesI.J.Alexander在中国境内开的工厂不遵守中国的法律,强迫工人加班,害得李解累出精索静脉曲张,捷普公司要赔偿李解精神损失费,李解以后再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六、捷普公司强迫李解加班。在捷普公司加班,我都不是自愿的。请法庭调查捷普公司强迫李解加班的事情。据此,李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捷普公司向李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以及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324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捷普公司负担。捷普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李解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李解主张捷普公司还需向其支付:1、误工费50000元;2、强迫其加班的精神损失费2000000元;3、捷普公司不允许其拿走私人物品导致的损失20000元。对上述上诉请求,捷普公司表示为二审新增加,不同意二审一并处理或予以调解。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李解上诉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病假工资的问题,李解虽提出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该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损失费用,系李解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捷普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处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本院不予处理。李解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谢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