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5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