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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5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