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高耀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高耀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776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钊盛,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冠兰,工作人员。被告:高耀初,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高耀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