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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苑鹏宝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鹏宝,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836号原告:苑鹏宝,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波,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主要负责人:李荣先,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苑鹏宝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下称沈煤鸡东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苑鹏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波、沈煤鸡东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苑鹏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煤鸡东煤矿按调解协议支付两次工伤赔偿金7000元。事实和理由:苑鹏宝系沈煤鸡东煤矿385队采煤工。2010年9月13日、2011年1月24日两次因工受伤。经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伤残十级。2015年1月10日,沈煤鸡东煤矿做为甲方与苑鹏宝签订《调解书》,约定“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苑鹏宝7500元赔偿金。《调解书》签订之后,沈煤鸡东煤矿实际支付500元,尚有7000元至今未付。沈煤鸡东煤矿承认苑鹏宝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苑鹏宝在沈煤鸡东煤矿工作过程中两次受伤,经双方协商签订《调解书》,确定沈煤鸡东煤矿向苑鹏宝支付工伤赔偿金75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沈煤鸡东煤矿至今尚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苑鹏宝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尾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苑鹏宝支付尾欠的工伤赔偿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苑鹏宝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