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国华与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湘1202执31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之妻刘丽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788号(生源之春12号楼)1603室、产权证号为715004968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李海之妻刘丽在本案审判阶段不是被告,且被执行人李海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