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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树芹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87号自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人王树芹,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树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树芹已按照判决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树芹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树芹已按照判决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王树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秀丽审 判 员  张家坡审 判 员  王朝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