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凤昌与梓潼县文兴乡龙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昌,梓潼县文兴乡龙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14号原告:杨凤昌,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文昌镇,农民。被告:梓潼县文兴乡龙凤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杨凤昌与被告梓潼县文兴乡龙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凤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凤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与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