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682无锡尧鑫熠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华钢管厂、赵学良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尧鑫熠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华钢管厂,赵学良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682号原告:无锡尧鑫熠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811969XW,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君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中华钢管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A8064332-3,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太科园安置区鸿福路。被告:赵学良(系无锡市中华钢管厂投资人),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无锡尧鑫熠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鑫熠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中华钢管厂、赵学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尧鑫熠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尧鑫熠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尧鑫熠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0元,由尧鑫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雷代理审判员 赵 蔚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晋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