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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纪义臻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义臻,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纪义臻,胶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57号原告纪义臻,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隋晓,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尹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宁,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义臻与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义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