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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腾振江与董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振江,董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38号原告:腾振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现住汤旺河区。被告:董海龙,男,汉族,现年41岁,现住汤旺河区。原告腾振江与被告董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振江与被告董海龙已达成协议,原告腾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腾振江负担。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