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腾振江与董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振江,董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38号原告:腾振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现住汤旺河区。被告:董海龙,男,汉族,现年41岁,现住汤旺河区。原告腾振江与被告董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振江与被告董海龙已达成协议,原告腾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腾振江负担。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