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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44号异议人(案外人):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梅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张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负责人:许伟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健,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下称苏州银行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荣泽公司)、王建荣、周东英、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执3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荣泽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2017年4月10日,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标牌为永乐公司的15台Y×××××空包机的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异议称:2013年1月28日、2013年4月7日、2013年7月12日,永乐公司与荣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三份,约定永乐公司向荣泽公司提供YQ668空包机15台,总计货款136.7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在荣泽公司未付清合同项下所有货款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同签订后,荣泽公司除支付三份合同项下预付款共计55万元外,仅支付货款3万元,至今尚欠异议人货款78.7万元。因此,荣泽公司内的15台Y×××××空包机仍归永乐公司所有,特请求中止对15台Y×××××空包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吴江支行辩称:1.关于永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未经诉讼审理,无法判断其真实性;2.在2017年2月14日已拍卖成交的机器设备清单中,只有1台是永乐公司生产的,型号、数量与销售合同也不一致,所以法院已拍卖的该台空包机是否在销售合同的范围内,存在疑问;3.该台空包机已抵押给民生银行吴江分行,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和排外的效力;4.荣泽公司已支付58万元货款,即使该台空包机在销售合同范围内,已支付货款也足以覆盖该台空包机的价格。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苏州银行吴江支行与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荣泽公司、王建荣、周东英、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苏0509执3247号。2016年10月25日,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荣泽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嘉泰评报字[2016]第055号)一份。该报告所附明细中包含设备名称为“高速电脑氨纶空包一体机”、型号为“YQ668192锭”、生产厂家为“绍兴县永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1台。2016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执3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荣泽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2017年2月14日,包含前述空包机在内的荣泽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成交。2017年2月15日,本院裁定确认包含前述空包机在内的荣泽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归相应买受人所有。本院认为,案外人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但根据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永乐公司所主张的标牌为永乐公司的15台Y×××××空包机并不在执行标的范围内。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评估报告中载明的1台空包机系永乐公司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也已终结,永乐公司的异议超过了异议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郝 振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