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民币59702.5元,因被执行人曾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悬赏拘留名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某可供执行财产,现剩余债权为597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