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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庄成兰与被告张云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成兰,张云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初984号原告:庄成兰,女,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八所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来,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云侠,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自由职业,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赵汉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成兰与被告张云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庄成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成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01元(原告庄成兰已申请免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郑海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柳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