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世远、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远,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于世远,男,199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正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世远与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0号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