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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炳春、郑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炳春,郑永飞,林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飞,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维丹,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诉人林炳春为与被上诉人郑永飞、林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林炳春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炳春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炳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