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851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51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6895914X4,住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被告:林静,男,1971年5月22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