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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寿喜与杨增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喜,杨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朱寿喜,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增秀,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朱寿喜与被执行人杨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23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742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增秀应履行案件款742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增秀应偿还朱寿喜借款74250元,被执行人杨增秀到庭支付10000元,余额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3425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执行费1014元由杨增秀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