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奇阳与欧阳晖、侯杰、侯军、欧阳铁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奇阳,欧阳晖,侯杰,侯军,欧阳铁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奇阳,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物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晖,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杰,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军,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铁意,曾用名阳铁意,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李奇阳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晖、侯杰、侯军、欧阳铁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侯杰、侯军在借款合同中房产证担保人后签名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应承担何种责任,原审对该事实没有查明,影响了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奇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