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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新疆和硕县新塔热乡人民政府、巴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硕县新塔热乡人民政府,巴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天山辖区铁门关路东一巷**号第**幢*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5774107-X。法定代表人:赵敬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和硕县新塔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和硕县新塔热乡。法定代表人:王喜庆,该乡乡长。原审第三人:巴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硕县阳光小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和硕县新塔热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巴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8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二审诉讼费64300元中的10000元后,对剩余的诉讼费54300元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后向其送达了《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缓交的诉讼费54300元须于2017年4月8日前交清,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准予缓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新疆世纪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0000元全额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来永存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沛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