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亮与张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张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500号原告:刘亮,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诉被告张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