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辛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96号罪犯辛玉,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州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09)汕���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辛玉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16日被投入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4年1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3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辛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辛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2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