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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秀佳与姜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佳,姜继元,姜荣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1执122-3号申请人:李秀佳,女,1962年8月9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被执行人:姜继元,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被执行人:姜荣钧,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本院在执行李秀佳与姜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姜继元车牌号为云L×××××的福克斯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李秀佳与被执行人姜继元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秀佳向我院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姜继元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继元所有的云L×××××福克斯轿车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国宴审判员  施中立审判员  孟自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