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顾福新诉被告刘莉、白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新,刘莉,白树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290号原告:顾福新,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刘莉,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白树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福新诉被告刘莉、白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莉、白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福新撤回对刘莉、白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福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首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滢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