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张红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张红旗,崔代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16号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财政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64785290A(1-1)。法定代表人:刘卓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88577410U。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被告:张红旗,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崔代陵,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张红旗、崔代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399824.06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张红旗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家发镇白水泥厂院外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被告崔代陵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新世纪花园新康A幢2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红旗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家发镇白水泥厂院外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告崔代陵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新世纪花园新康A幢2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