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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90周震宇与张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震宇,张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90号原告:周震宇,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叶新,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周震宇与被告张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鸿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震宇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震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震宇负担。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