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90周震宇与张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震宇,张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90号原告:周震宇,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叶新,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周震宇与被告张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鸿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震宇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震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震宇负担。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