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李桂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李桂香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54号原告: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吴国良,主任。被告:李桂香,女。原告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李桂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