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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1范昌标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昌标,王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范昌标,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陈,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范昌标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