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名优超市与阿克苏通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名优超市,阿克苏通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名优超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经营者:吕小丽,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通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84660399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龙,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拉尔市名优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通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阿拉尔市名优超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琚红彬审判员 王 绯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