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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小红与龙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红,龙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51号原告:徐小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龙南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5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红诉被告龙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红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龙南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红撤回对被告龙南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徐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鸿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