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余水根、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根,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01号申请人:余水根,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万家乡云山村大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