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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丽敏与周兴伟、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敏,周兴伟,高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382号原告高丽敏委托代理人邹本生,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伟被告高丽杰原告高丽敏诉被告周兴伟、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本生及被告周兴伟、高丽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兴伟是原告的妹夫,2010年之后,原告先后两次借给被告2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6万元未付。2016年2月27日,被告才出具了欠条。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周兴伟辩称,同意偿还原告16万元,要求与被告高丽洁一起偿还。但是我的车在不经过我的同意的情况下被原告开走,如果原告同意用车顶账,我也同意。被告高丽杰辩称,同意与被告周兴伟一起偿还欠款,车是去年我开回去的,但是回来的时候没有把车开回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高丽杰的姐姐。2011年,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二被告又借原告6万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周兴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周兴伟欠高丽敏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欠款人周兴伟。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年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欠条虽由被告周兴伟向原告出具,但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借用,且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诉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周兴伟辩称的其车辆被原告开走用车辆顶账的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周兴伟可另案主张,对被告周兴伟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兴伟、高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丽敏借款16万元;二、驳回原告高丽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高丽敏1750元,由被告周兴伟、高丽杰承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粟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