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根据原告苏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2015)内证执字第003号公正执行一案,申请人苏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证执字第0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