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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根据原告苏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2015)内证执字第003号公正执行一案,申请人苏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证执字第0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