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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费光华与谢仲明、张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仲明,张松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立路9号综合楼栋1-3层1号。法定代表人:费光华,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仲明,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涛,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成都祥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及原审被告费光华因与被上诉人谢仲明、张松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祥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市青羊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工程所在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未以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