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启端、向光申与被告四川省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端,向光申,四川省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5行初7号原告:周启端,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向光申,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4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吴进,局长。原告周启端、向光申与被告四川省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启端、向光申以被告已向其公开了相关信息,起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启端、向光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端、向光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启端、向光申负担。审 判 长 聂富军人民陪审员 杨昌祥人民陪审员 张光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琪婷(本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