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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廷福诉被告周国兵、谢义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福,周国兵,谢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135号申请人:梁廷福,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周国兵,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谢义蓉,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原告梁廷福与被告周国兵、谢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廷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国兵、谢义蓉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轿车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廷福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周国兵、谢义蓉偿还借款28万元及资金利息6万元,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国兵、谢义蓉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理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