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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张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张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610号原告:黄国华,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张维光,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丽,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华与张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