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张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张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610号原告:黄国华,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张维光,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丽,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华与张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