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霞诉董自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董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董自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张霞与董自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00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自明所有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合 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军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