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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霞诉董自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董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董自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张霞与董自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00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自明所有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合     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军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