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斌勇与朱梅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勇,朱梅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66号原告:何斌勇,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朱梅东,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勇与被告朱梅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梅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何斌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斌勇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