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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方治与姚金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治,姚金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方治,男,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姚金豆,男,生于1989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治与被执行人姚金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姚金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金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方治偿还借款3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姚金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金豆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统,被执行人姚金豆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方治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姚金豆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李方治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金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8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姚金豆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方治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