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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光镇、赵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镇,赵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2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镇,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新生,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光镇与被执行人赵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赵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光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28862.13元;二、驳回原告李光镇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新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高新支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41.31元。经查,现被执行人现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2017)鲁1626刑初9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42886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伟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