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尤某某,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授权代理人:韩学彬被执行人尤某某,男。被执行人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尤某某、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民 来自: